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19号文《关于核准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邹永杭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的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6,340,905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5.67元,共计募集人民币412,761,981.35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4,655,363.61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8,106,617.74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11月27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5]00113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2015年12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或“本协议”)。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签约各方
甲方: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2021129800018615,截至2015年11月24日,专户余额为3,977,761,981.35 元(该余额仅扣除了财务顾问费和承销费人民币1500万元,尚未扣除审计、评估等其他发行费用)。该专户仅用于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未以定期存单或七天通知存款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上述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遵照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履行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丙方监管行为的配合,均视为已取得甲方同意及授权。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陈婷、袁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与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甲方和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1日
【关闭】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