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案件原告
●涉案金额:4,253.2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本公司
被告:新疆艾萨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原告受被告委托,为被告代理进口原毛。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1月30日在杭州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债权确认及偿还协议》,双方约定:截止2013年11月30日,被告欠原告代理进口原毛货款余额为4,253.28万元,被告于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即2014年5月30日之前)清偿。双方签订了《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将其现有的以及其将来拥有的除已被抵押的生产设备外的全部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为原告提供浮动抵押担保。随后,原被告于2014年3月18日在新疆昌吉市工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期间,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
2015年12月15日,本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253.28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7.45万元(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6.15%计算,暂计算到2015年11月30日,实际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3)判令拍卖、变卖被告所提供的浮动抵押财产,由原告优先受偿;(4)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次诉讼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披露的涉及诉讼事项公告(编号为临2015-092号).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6年6月15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253.28万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15年11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145,543.47元,并支付此后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3.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对被告所抵押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全部动产(抵押登记编号:新抵B012014013)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案件受理费265,192元,由被告负担;
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在2014年度、2015年度已对该项应收账款4,253.28万元,按10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鉴于公司收到的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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