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案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4月,本公司因与包头市津粤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津粤”)、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燃料”)煤炭采购合作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裁决包头津粤向本公司支付应付剩余垫付款项、相应收益及其融资成本利息,大唐燃料就包头津粤未付相应款项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5年3月16日,本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59号)。根据该委员会终局裁决,包头津粤向本公司返还垫付的煤炭资金人民币120,564,816.23元,并同时向本公司支付资金收益人民币20,219,790.73元,共计人民币140,784,606.96元;向本公司支付剩余垫付资金自2013年12月16日至裁决之日止按照6.15%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大唐燃料应就未付相应款项差额部分向本公司偿付。
有关本次仲裁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4年4月5日发布的编号为临2014-010《涉及仲裁事项公告》,和于2015年3月17日发布的编号为临2015-023《仲裁事项裁定情况公告》。
经本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1月28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转来执行案款共计人民币164,197,962.85元。
经公司初步测算,该事项预计将增加公司当期利润约3600万元。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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